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作者:刘广富       编辑:刘广富       复审:孙书平       终审:张磊       来源:安全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6-10 10:49:46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面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健全学校安全责任制,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鲁教工委字〔2025〕8 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党委书记、院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对学校安全工作承担重要责任;其他负责同志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中明确的学校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本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部署。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研究 1 次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每学期至少调研 1 次学院安全工作。

(三)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班子成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四)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将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学院党委会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 1 次集体学习。

(五)关注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学院师生员工中的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六)督查学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学院安全情况。

第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部署。

(二)健全落实学院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督促检查学院教职工全面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三)组织制定学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学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 1 次学院安全工作。

(五)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妥善处置学院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部署。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部门会议议事日程半年至少研究1 次本部门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具体问题

(三)健全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安全工作纳入部门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部门安全责任到岗到人。

(四)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妥善处置部门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条 学校各类安全管理职责必须结合业务工作性质,按照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管末端安全,主要负责发生学校安全事件(事故)时应急处置、调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等工作。各单位(部门)管前端安全,主要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安全的教育、预防、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制度,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学校安全提醒函、督办函、建议函制度,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提醒,对重大学校安全事件(事故)进行督办,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安全责任闭环管理体系,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结果运用。

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学校安全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未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未依法依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年内发生涉学校涉学生安全事件的单位或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工作履职不到位、指导监管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漏报、迟报、谎报、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关单位部门评优评先资格,直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学校涉学生安全事件(事故),经调查认定、核实,已经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尽到教育义务,并全面落实学校安全有关工作部署和规定要求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开展学校安全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