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包括校园内的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意识形态、网络信息、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健康卫生、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应急响应机制,妥善处置舆情事件;
(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章 安全责任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指导和监管责任。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学校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与各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九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校园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学校内部的安全秩序;
(四)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调解处理校园治安纠纷,制止校园违法行为;
(五)按照学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校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六)负责学校内部各类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七)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对微博、微信、QQ群、微信群等网络阵地建设和内容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部门安全检查和风险排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六)及时报告、处置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七)加强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做好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法律知识、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实训实验安全、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体育运动安全、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各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运用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校内外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演练,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和演练,增强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性对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教职工的法制意识,熟悉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十五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校园安全氛围。
第四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 安全教育制度;
(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四)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六)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七) 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八) 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 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
(十) 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一) 现金、票证、物资、重要设备和仪器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 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并重。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值班、楼宇值守和校园治安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增强校园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区域的物防能力;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门禁出入管理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系统和报警装置,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保卫值班,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及时处置校园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 加强校门安全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禁止推销、传销等妨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人员进入校园;运送物品出校门的人员须接受门卫检查,并出具各单位、各部门签发的出门凭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网线;禁止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宿舍区域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认真履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学校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受委托经营食堂方的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和健康档案,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重点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管理使用及存放现金、重要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图书资料、贵重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锅炉压力容器等校园安全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各项防护措施,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严禁利用校园网络泄露国家或学校机密、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严禁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反动信息,严禁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采取各种必要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接受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以及设施的管理和监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第三十条 加强对校内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保障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提示,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服务保障的各类务工人员,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统一组织到安全管理处进行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办理居住证,中途更换务工人员时,须在三日内照此办理。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生安全事件后,积极配合协助安全管理处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禁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严禁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严禁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和结伙斗殴;学校超市、餐厅等禁止向学生出售酒类商品。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张贴、悬挂、播放反动或内容不健康的宣传内容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商业性广告,宣传品须在指定位置张贴。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进行商品售卖和商业宣传。
第三十六条 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师生员工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犬只;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以外,禁止任何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在合同协议中明确有关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内容,对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集体活动与实习安全
第三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内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应以保障安全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十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进行各类教学实践、实习、演出、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集体活动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确保活动安全。
第四十二条 加强外出集体活动时车辆管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各学院不得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常规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安全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及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 各种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 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区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管控情况;
(五)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建立本单位、本部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责任范围内的校舍、教学设施、消防设施、各种设备安全状况、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台账。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
(一)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件)的;
(二)迟报、漏报、瞒报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三)安全督导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安全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安全问题有必要整改的。
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收到整改通知书15日内向学校安全稳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全事故是指涉及学校及师生员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治安或刑事案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集体活动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故性质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不得瞒报、谎报和延误报告。
第五十条 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学校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符合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学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据预案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学校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师生员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应立即向驻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校内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误报告的;
(七)对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干扰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对舆情处置应对不力或者隐瞒不报、拖延应付、缺位越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字〔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