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刘广富       编辑:刘广富       复审:       终审:张磊       来源:安全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8-22 07:19:06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园内,在校园道路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个人和车辆,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是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未经学校安全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校园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指示标志和划设交通标线。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及安全措施报安全管理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或其他作业,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防护设施。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车辆都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发生通行冲突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二条 行人进入校园需经人行通道,师生员工通过人脸图像信息识别、出示有效证件等方式进入;因工作、学习、来访等事项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查验,进行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通过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四条 骑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自觉配合门卫检查,进入校园靠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骑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

第十六条 校门设置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车辆由安全管理处统一录入系统;校内务工人员车辆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办理车辆录入手续;临时外来车辆必须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优先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的,经确认登记后入校;来校联系工作人员车辆和学校邀请宾客车辆须经访客预约系统进行预约,经确认无误后准予通行。

第十八条 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安装车辆号牌,遵守校园交通规则。禁止车辆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超速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酒后驾车、飚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严禁无牌车辆、故障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无证驾车,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车灯。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外运物品的车辆,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出门凭证,自觉接受门卫查验,经准许后方可出校门。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实行通行限制,严禁机动车辆驶入(应急、特种车辆除外,送货车辆凭证进入)。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在校园道路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在校内停车场和道路上划设的停车位有序停放。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寓出入口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行大型或重要活动,由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办各类讲座、培训、报告会、演出、体育等活动或对外出租活动场所时,外来的机动车辆由主办单位(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在活动前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进行申报;需要安全管理处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应提前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车辆免费停放,校内务工人员车辆实行按月收费停放,其他外来车辆按照济南市停车收费标准收取相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和电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的充电和停放管理。电动车必须在校园电动车集中充电点进行充电,严禁在各楼宇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第五章 校园交通事故和违规情况处置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拨打“校园110”或拨打“122”报警。

第三十条 校园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20急救中心。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学校安全管理处应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三)协助医疗部门救治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四)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和通讯等设施损坏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坚持教育为先,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人员或车辆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允许将车辆或物品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或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等。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按规定办理手续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校园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张贴违规告知单。学校将交通违规情况定期汇总,通知车主所在单位(部门);多次违规停放的校内车辆,取消其免费停放和按月缴费停放的备案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辆: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

(二)非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