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刘广富       编辑:刘广富       复审:       终审:张磊       来源:安全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8-22 07:17:32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纳入学校各级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驻校内所有经营、合作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定期和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参加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研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实施部门,设置专门科室,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所有单位(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校园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

(三)监督检查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学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对其管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建立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追究制度;

(三)组织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管理区域内防火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支持配合学校消防管理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对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认真整改落实;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七)制定本单位(部门)灭火应急处置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和私拉乱接线路;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二)后勤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园电气线路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电气线路火灾隐患;加强餐厅经营业户的用火、用气、用电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配齐消防设施设备;明确校园商业经营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消防用水管道的维护维修,保障消防用水;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督导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四)实验室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各类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督导检查各教学单位所管理的实验室落实操作规范和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师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办公楼、双馨楼、敏行楼、笃行楼、知行楼、利行楼、躬行楼、礼行楼、餐厅、超市、众创基地、科研创新区、体育场、山青剧院、大学生活动中心、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

(三)学校网络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实验实训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广播电台、配备有先进仪器设备的部位和驻校内的通信、金融等部位;

(四)配电室、供热站、供气站、供水站、中水站等;

(五)学校保密要害单位及部位;

(六)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各单位(部门)保障其管理区域内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或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安全管理处交接备案。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人员居住

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校园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校园发生火情时,要及时向学校消防报警指挥中心报警(报警电话:58997119(内线97119)、15254107119),相关单位(部门)立即启动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要根据火情发展情况及时报火警119”进行救援,严禁瞒报、迟报、谎报火情。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对火灾情况进行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部门)防火巡查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隐患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救援。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学校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相关责任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用电、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对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有关单位(部门)须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部门)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部门)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和设施器材管理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十 学校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公共区域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 学校消防基础设施的给水管网、供水系统的维护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落实维修经费并实施。安全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三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公共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器材由学校统一配备并进行维护;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工作室内部如需配备消防器材,由各教学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安全管理处根据消防器材配置标准进行统一配备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校内经营承包单位和业户,由该单位或业户出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维护。学校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

第四十 学校统一配备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区域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安全管理处进行维护维修;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由管理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严禁破坏和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消防工作中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积极组织扑救火灾事故等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存在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到位,对指出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等问题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对仍旧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破坏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校园火险火情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公共财产损失、人身财物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有关消防法规,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校园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但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外,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驻校内经营、合作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由学校消防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解约、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器材,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青院字〔201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