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 报范 围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区、乡(镇)在本市行政区内其它地域居住(以下称暂住地)3日以上的人员。对其中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在来济3日内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在青干院西校区居住的,到科院路派出所;在青干院东校区居住的,到港沟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二、办 理依 据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三、办 理程 序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所 需资 料
1、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育龄妇女应持有或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4、就业的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
5、租房居住的需持有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6、属夫妻关系的,应出示结婚证或有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
五、相关事宜
1、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
2、济南市办理暂住证的具体范围是:一是外省、市到济南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二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建成区暂住的人员;三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跨乡、镇、办事处暂住的人员(建成区内跨乡、镇、办事处暂住的人员除外,应纳入寄住户口登记管理);四是驻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户口已经迁回原籍(含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人员),但持本市居民身份证仍在我市暂住的人员。
3、济南市建成区的范围是:济南市建成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不含桑梓店、大桥两镇),以及历城区洪家楼、山大路、东风、全福四个办事处和王舍人、华山两个镇。
保卫处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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