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东、西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应由建设和维修主管部门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及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后勤管理处,经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或其他作业,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挡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为保障校园正常交通秩序和安全需要,应及时修补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校园。学校保卫处统一为校内公务用车和职工个人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餐厅、超市等外来机动车须办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一年;临时外来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宾客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允许行驶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遵守校园交通规则。禁止车辆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超速行驶;禁止车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严禁故障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车灯。
第十四条 由学校外运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出具的出门凭证(并由保卫处治安科签字、西校区由西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科签字),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准许后,方可出校门。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在校园内行驶、停放。因学校项目建设、维修、货物运输等,确需三轮摩托车进入校园的,须经被服务单位出具证明,经保卫处许可后,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
第十六条 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严禁机动车辆驶入(应急、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七条 西校区院内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和停放,在校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由西校区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自觉接受安保管理人员的督查和管理。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值勤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值勤人员有权查验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等事项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电动车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通过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三)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在道路上举办文体、娱乐、比赛等活动;
(六)在校园道路上遛宠物;
(七)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学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条 学校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乘客。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本校师生车辆在校内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行大型或重要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条 由学校各单位主办讲座、培训、报告会、文娱、体育等活动或对外出租活动场所时,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前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向保卫处申报;外来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落实专人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
第三十一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时间超过15天的,由相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学校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校园110”或拨打“122”报警,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值班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保卫处及当事人双方要建立确认材料。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保卫处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擅自或长时间将个人车辆或物品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管理部门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或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所涉及的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施工部门应向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等处张贴违规告知单。学校将交通违规情况按单位汇总,通知车主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不服从管理的,告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