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作者:刘广富       编辑:刘广富       复审:       终审:张磊       来源:安全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10-24 14:56:31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本通知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秩序,切实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现将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二、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未依法登记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2022年11月15日起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2.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乘人员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4.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5.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6.校园道路限速为每小时20公里,不得在道路上违规载人和超速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校园划定的区域内停放,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3.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4.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校园设置的集中充电桩处进行安全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将电瓶带回宿舍充电和在各楼宇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对于违反相关管理办法,不悬挂号牌、不按规定行驶、乱停乱放及违规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按照校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以上要求通知到本单位、部门的师生员工、并加强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八、学校将联系驻地交通管理部门到校为师生员工提供电动自行车集中挂牌服务(日期另行通知)。

电动自行车上牌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学生也可以持学生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

2020年新电动自行车国标: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能力;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400W。

九、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实行信息登记备案,请各单位、各部门对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填报,于11月1日前,教职工车辆信息报安全管理处,联系人:张威,邮箱:192211@sdyu.edu.cn;学生车辆信息报学生工作处,联系人:朱科文,邮箱:120033@sdyu.edu.cn。

附: 2022校园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表.xls




                         安全管理处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