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我院2008年新生暂住户口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07 12:31:13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暂住户口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115号)》精神,为做好我院2008年录取新生的暂住户口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1月,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决定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情面。《通知》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践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改善民生指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从落实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此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扩大知情面。同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培训会议、为执行好通知精神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二、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新生暂住户口登记。2008年是我省实行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制度的第一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早介入、早准备、早安排,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入学须知中明确注明本省生源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规定。在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驻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利用二代证阅读机具等移动终端信息采集设备,在新生报到时集中采集新生的身份信息,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及各个教学系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善暂住户口登记内容,认真做好录取新生的暂住户口登记工作。

  三、做好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学生户口遗留问题。学生户口迁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通知》实施前后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衔接工作,公安机关对学生户口迁移的几种遗留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关于专升本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2007年底前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录取通知书,将该生户口由现就读学校迁至专升本学校所在地。

  2、关于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问题。2007年底前户口以迁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转学、退学的,仍按照山东省公安厅户政处《转发〈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鲁公户[1997]39号)执行。

  3、关于历届毕业生“空挂户口”问题。对毕业后仍将户口滞留在学校并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学院保卫处正在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清理。将尽快通知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保卫处 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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