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住户: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根据公安部门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校内各养犬户,要严格执行(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在校园内对所饲养的犬只实行养犬免疫制度和登记制度,申请养犬证后,带复印件及时到西校区治安科登记存档,没有养犬证的一律不得在校园内遛犬,校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校园管理区的,原养犬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重点管理区内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补办。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畜牧兽医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疫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自觉接受处罚,管理办法中所列单位处罚项,均从养犬户工资中扣缴。
学院保卫处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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